西南大學文件
西校〔2021〕258號
關於修訂印發《西南大學
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學術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西南大學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及管理辦法》經2021年第13次校長辦公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學 2021年11月5日
西南大學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肅學術風紀,促進學術創新與繁榮,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學術誠信建設,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廳字〔2018〕23號)、《高等熊猫体育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和《西南大學章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熊猫体育教職員工、正式註冊的各類學生、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以及以西南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兼職和客座人員。其他以西南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基本學術規範
(一)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崇尚學術民主,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二)自覺遵循科研倫理規範,確保學術研究符合倫理準則,不損害生態環境和生命健康,保障受試者的切身權益,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正確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為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違反學術道德的活動牽線搭橋。
(四)教師應對所指導的學生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從事的研究、公開發表的論文和撰寫的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檢查與審核。
第四條 學術引文規範
(一)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成果(包括本人已發表成果),須如實註明出處,轉引註明轉引出處。引用部分不得構成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泄露他人技術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註釋,力求客觀、公允、準確。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範
(一)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嚴禁在公開出版物上一稿多投多發,或簡單重復發表無實質性差異的研究成果。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二)學術成果署名順序應與研究人員的貢獻大小相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署名者須對研究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調整,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並征得其同意。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標註資助來源,並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範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遵守回避製度。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應註重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對應用研究成果,應註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評審意見要客觀、公正,措辭要嚴謹、準確。評審專家對評議過程保密,要承擔因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所導致的相應責任。
(四)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過程。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範
(一)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不得無根據地誇大或貶低成果的價值,不得汙辱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製或報復。
第八條 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九條 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或篡改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的規則,或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條 校內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
第十一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辦法第二條所涉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下列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初核。初核應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一般委托被舉報人所在二級單位開展,也可根據需要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自行組織。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受理情況,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舉報人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對不予受理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決定受理的學術不端行為舉報,應立即進入正式調查程序。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製定調查方案,成立調查處理工作組,並經分管校領導同意,方可實施。調查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
行政調查由熊猫体育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負責開展,舉報案件涉及的相關二級單位應積極配合。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行政調查,全日製本科生由教務處負責,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由培訓與繼續教育熊猫体育負責,留學生由國際熊猫体育負責,熊猫体育教職員工由社會科學處、科學技術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或離退休工作處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以西南大學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兼職和客座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培訓與繼續教育熊猫体育或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學術評議由學術評價與學術道德建設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評專委會”)負責開展,舉報案件涉及的相關二級單位學術委員會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製度。參與行政調查、學術評議及處理工作的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議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條 行政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研究成果、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調查組應當不少於3人,若熊猫体育紀檢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當參與行政調查,可指派人員加入調查組。調查過程應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部委頒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的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行政調查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成的書面報告報送學評專委會,為學術評議提供事實支撐,報告內容包括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等。行政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
第十八條 行政調查中發現被調查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按程序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或被調查人在調查期間死亡的,可經熊猫体育負責人批準中止或終止調查。條件具備時,應及時啟動已中止的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對死亡的被調查人中止或終止調查不影響對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二十條 若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熊猫体育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評專委會在收到行政調查報告3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學術評議,對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給予明確認定。
第二十二條 學術評議針對所涉學術問題展開,可以在二級單位學術委員會建議基礎上,由學評專委會組建的評議專家組給予結論,也可以由學評專委會直接組織評議。專家組由不少於5人的學評專委會委員、同行領域專家、管理專家、科研倫理專家等組成。所有評議專家組成員須對評議結果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學術評議完成後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被舉報人員類別,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本科生由黨委學生工作部管理,研究生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教師由黨委教師工作部管理)會同負責行政調查的單位,結合行政調查報告和學術評議意見草擬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做出正式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調查結束後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舉報內容的說明、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違規事實認定與依據、調查結論、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如需補充調查,應確定調查方向和主要問題,由原調查人員進行,並根據補充調查情況重新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處理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5日內被調查人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應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註重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規事實情況;
(三)處理決定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應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處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學術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校內資助科研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校內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結余經費,撤銷利用學術不端行為獲得的校內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稱號、職務職稱等,並收回獎金或津貼;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或申報科研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獎勵、人才稱號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資格;
(六)取消已獲得的校內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八)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退出研究生導師崗位;
(九)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其它處理。
上述處理措施可合並使用,每項處理措施應明確其影響期限。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是黨員或公職人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責任人黨紀和政務處分。責任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有證據顯示屬於過失行為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過錯程度較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在調查處理前主動糾正錯誤,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在調查中主動承認錯誤,並公開承諾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範、不再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幹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存在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或同時存在多種學術不端行為的;
(七)態度惡劣,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拒不承認錯誤的;
(八)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一條 被舉報人學術不端行為涉及科研計劃(專項、基金等)、學術獎勵、榮譽稱號等的,熊猫体育相關職能部門應將調查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書同時報送科研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獎勵、學術人才管理、學位授予、專業技術職務等管理部門(單位)。
第三十二條 對經調查未發現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澄清。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應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嚴肅處理。
第六章 復查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處理決定書應在熊猫体育做出處理決定後3日內直接送達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不在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利用熊猫体育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等以適當方式送達。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熊猫体育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寫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復查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學術評議結果提出異議的,學評專委會應根據《西南大學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工作細則》(西校〔2015〕9號)在7日內作出是否接受復查申請的意見;對處理決定提出異議的,草擬處理決定書或處理建議書的部門應按照程序在7日內提出是否接受復查申請的意見。在收到異議15個工作日內,校長辦公會作出是否受理復查申請的最終決定。
第三十六條 決定受理的,另行組織調查組按照本辦法的調查程序再次組織復查,作出復查報告,復查結果為最終結果。復查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 復查應製作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給予明確回復。對學術評議的復查決定書由學評專委會製作;對處理決定的復查決定書由處理決定書建議部門製作;復查決定書由校長辦公會審定通過。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向相關上級部門或科研誠信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 對於復查結果與初次調查認定結果不一致的,如有需要,應以公開或適當方式澄清事實,消除對被舉報人的不良影響,恢復社會名譽。
第四十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製或泄露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西南大學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西南大學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及實施辦法》(西校〔2015〕619號)同時廢止。
西南大學黨政辦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發